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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交付即生效
释义
    日常生活中,人们天天和“动产”打交道。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即不动产以外的物,小到一张纸、一只杯子,大到一台机动车、一艘游艇、一架航天飞机。正因为可以移动,动产的买卖、转让也比较灵活,现实生活中,就常会发生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转让动产物权的情形。那么,动产转让如何界定?被擅自转让的动产应归谁所有?原所有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指出,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一百零六条都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同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所受到的保护也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交付生效
    交到对方手中归对方所有
    [案例1] 小王有一个漂亮的杯子。一天,好友小张来玩,小王将杯子拿出给小张欣赏,小张十分喜欢,向小王提出要买过来。小王口头答应了,以70元成交,尽管当时小张没付钱,但已把杯子带走。次日,小王反悔,跟小张提出取消交易,小张把杯子还给他。这时小张提出,杯子已经是我的了,谈不上“还”之说,你要这只杯子,就要付给我120元。由于小张当时没付70元钱,相抵后,小王掏出50元给小张,把杯子“买”了回来。
    [解析] 刘克希说,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生效,是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制度。上述案例,通过口头协议,小王把杯子卖给小张,尽管小张当时没付钱,但从小王将杯子交到小张手上时,杯子的物权(所有权)就归小张了。后来,小王掏50元把杯子“买”回来,自小张将杯子交到小王手中,杯子的物权人又从小张“变成”了小王。该杯子实际上已经过两次交易,其物权(所有权)也转移了两次。由此可见,依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除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只要根据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将动产交付到另一方手中,该动产的物权就是对方的了,至于对方是否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法律在所不问,即付款与物权转移并无必然联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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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