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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方分居期间的债务,另一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释义
    分居等同于离婚吗?其实不是的,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而,即使分居,婚姻关系还是存在的,但是,分居期间的债务也是夫妻该共同承担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意思说,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符合上述两个情形,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即使是在分居期间,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借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以双方是否分居为由抗债权人。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使人离婚了,债权人仍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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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