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前,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奶奶立公证遗嘱将全部祖业留给孙儿,儿媳及孙女则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李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生育独子李一。李一又与前妻刘某生育儿子李小一,生育女儿李小二。后李一与刘某离婚,又与王某结婚生育女儿李小三。李某与郑某共同置办了两幢房屋及店面A、B。1993年11月份李某去世,但未立遗嘱。2003年10月份李一去世,亦未立遗嘱。2005年12月4日,奶奶郑某立下遗嘱一份,将其与李某共同置办的两幢房屋及两店面全部交孙子李小一继承,并与同日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2006年5月份,郑某去世,李小一遂将上述遗产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孙女李小二、李小三及儿媳王某认为,奶奶郑某的公证遗嘱已处分到李一应继承的财产,故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该遗嘱部分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现在李小一变更到自己名下的李氏祖业,因李某于是1993年去世,并未留下遗嘱,且李一并未明示放弃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故李氏祖业应由郑某与李一两人继承。2005年郑某立下的遗嘱指定上述遗产全部由李小一一人继承,虽然该遗嘱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其遗嘱已经处分到了本应由李一继承的财产,因此该部分遗嘱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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