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是什么? 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是: 1.书面证据与其他能够证明生活作风的材料; 2.悔过书、伤残报告等;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4.证人证言; 5.分居期间的协议; 6.一方失踪的证明; 7.其他有关感情破裂的证明。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举证期限 如果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1.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威胁、恐吓、侵犯他人隐私等。这些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不能得到法律认可,还可能使自己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2.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真实、客观,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不能伪造、篡改证据,也不能主观臆断或夸大事实。 3.证据的关联性:收集的证据必须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相关,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还可能浪费时间和资源。 4.证据的充分性:收集的证据必须充分、完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仅凭单一的证据就断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需要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5.证据的保密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能将他人的隐私泄露给无关人员,也不能将证据公之于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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