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释义 | 1、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的有限举证。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是说被告承担行政诉讼 中一切事实 的举证责任。由于 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所以说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一定情况下,行政诉讼 中的原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原告对下列事项 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以下事实: 第一,证明 被诉诉行政行为存在。在一般情况,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即被告曾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负举证责任,如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决定 或者是有关收据 、证人证言。如诉行裁决纠纷,应提供相应的由被告作出的裁决书。 第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第三,对有利于自己的程意义的事实 如回民请求负举证责任。 第四,有关民事上的问题,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行政赔偿案件 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 的事实 、损害状况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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