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合买婚房惹纠纷 |
释义 | 郭小姐和程先生结婚三年,生有一女。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后来郭小姐发现丈夫仍与前女友保持联系,为此,两人争吵不断,郭还多次遭遇丈夫家暴。夫妻俩分居一段时间后,郭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就女儿的抚养权和家中一套住房的分割产生争议。 对于房子如何分割两人互不相让。郭小姐认为,女儿一直跟随自己生活,程先生一直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要求女儿今后与自己生活。程先生不同意,也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对于婚前两人购买的婚房,系婚前取得的产权证,权利人为他们两人。在登记结婚前,郭小姐以自己名义向上家支付了房屋的定金及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70万元。婚后,郭的父母出资45万元,通过书面赠与形式赠给郭小姐本人,用于提前归还部分银行贷款。直至两人分居前共同还贷,分居后每月的还贷均由郭小姐支付。郭小姐认为,该房屋购房款绝大部分由自己和自己父母出资,因此在分割时要求取得该房屋产权,并支付程先生婚后还贷部分的款项。而程先生则认为,定金和首付款中有一部分款项是由他从银行提出现金后交给郭小姐,再由郭小姐转交给上家,并有相关的提款记录作为证明;婚后至分居前他一直与郭小姐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随郭小姐共同生活,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止。系争房屋归郭小姐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郭小姐承担,郭小姐向程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并归还婚姻存续期间已归还贷款的本息11万元。 律师评析: 婚房属于两人婚前共有财产,由于原先对各自份额没有约定,婚姻解除后应当依法分割。对于婚前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根据提款记录,可认定部分款项为程先生出资。其余款项因无证据证明,认定为共同出资。对于贷款部分,郭小姐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在登记结婚之前,应当视为郭个人出资部分。对于郭小姐父母出资45万元用于还贷,是对郭小姐一方的赠与,应视为郭小姐的个人财产。而两人婚后至分居前,按月归还的贷款本息应当认为是两人共同财产支付,在婚姻关系解除后,郭小姐对程先生支付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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