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保险公司在运输合同中拒绝赔偿 |
释义 |
案情:原告张某的20吨货物价值18万元,由一家运输公司的车辆运输,双方约定了运输价格和路线。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和运输车辆侧翻,原告货物受损。经鉴定,原告货物损失16万元。运输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船上货物损失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协商赔偿,原告起诉一家运输公司和一家保险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承运原告货物,双方运输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原告货物因运输公司原因受损的,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根据运输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仅与运输公司存在保险法律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成立。因此,被告决定由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万元,驳回了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 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观点:第一,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本案属于运输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按照规定直接赔偿第三人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过失索赔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该条还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原告。同时,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其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本案原告选择运输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运输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一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合同外的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有过失索赔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该条规定,受害人只有在确定赔偿责任后,才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是案件结果的最终承担者。 起诉时,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原告没有依据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连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应随意适用。当然,就本案而言,如果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最终承办方,同意一起办理,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法院应在审判期间就这个问题咨询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一起处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如果你担心这个问题,你可以好好看看。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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