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认定为专有部分。 并列举了这些条件,如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和可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二、所有权的成立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即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不是一个权力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权利人拥有专有权即意味着同时拥有共有权和管理权。 三、建筑物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所有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支配性。建筑物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 2.建筑物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筑物的各个部分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整体,因此其所有权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的所有权。 3.建筑物所有权具有永续性。建筑物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可以长期存在,除非因法律原因(如征收、拆除等)而消灭。 4.建筑物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建筑物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和侵害。 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有什么疑问吗?如果有,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们会为你一一解答。同时,也请关注我们的法律小助手法律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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