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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
释义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实际当中,各个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尽相同。
    (一)如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如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 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三)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四)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因此,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各个地区,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确定的事项
    需要确定业主委员的名额;业主委员的工资待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划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九)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十一)业主委员会凭《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综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作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起规范作用。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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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