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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托的设立和终止
释义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此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消;
    (六)信托被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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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