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转移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一、物权转移的几种情形 物权转移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简易交付 从我手里交到你手里。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 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我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 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2、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 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 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3、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关发票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4、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租给B,又卖给A,让B交给A,第三人实际交付的时候交付完成。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了,出卖人不能诉讼保全扣押抵押质押的对象,但标的物可能做为撤销权的对象。 二、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民法典能否约定所有权转移 我国民法采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当事人不得自行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属于流押或者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物权转移的几种情形的信息,由上可知,物权转移可以分为四种情形,分别是简易交付、间接交付、拟制交付和占有改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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