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该合同需由双方同时履行; (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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