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委托销售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和联系简析
释义
    一、委托销售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和联系简析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联系: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委托销售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有如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是什么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是: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法律网提醒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17: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