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赠与过户所需必备材料 |
释义 | 一、房产赠与过户所需必备材料 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的产权证书; 4.赠与合同; 5.赠与公证书; 6.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产赠与手续去哪里办 法律网提醒您,房产赠与手续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将房产无偿赠与其他人的,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应当为受赠人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过户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的所有人还是属于当事人,不属于受赠人,只要办理过户登记后,房产才属于受赠人。 三、房产赠与是否具有撤回权 房屋赠与是否可以撤回需要根据下列实际情况而: 1.如果赠与人反悔,房子还没有转让给对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赠与实际转让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所谓实际转让前,是指房屋未办理相关转让,即未到房管局变更登记。在赠与财产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但也有一个例外,即经过公证或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道德赠与不能撤销; 2.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受赠人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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