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的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的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三、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效力待定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合同,同理如果拒绝追认的,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才将会变成无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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