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满足什么标准 |
释义 | 一、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满足什么标准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二、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合同包括以下种类: 1.根据所附条件的性质可分为,附期限合同、附行为合同等; 2.根据条件所产生的后果可分为,附条件生效、附条件时效、附条件解除等; 3.附条件合同包括的其他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三、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是: 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 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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