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竞业禁止是如何体现的 |
释义 |
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有何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不一定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股东和董事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也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比如两年的期限有很多限制,比如经济补偿的限制、竞业限制等高级管理人员等等。法律并未禁止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限制,这可视为许可。因此,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股东在其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或业务,是有效的。
[案例] 李先生曾任**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的协调工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股东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和业务。李先生也给出了相应的书面保证。2005年1月,未经**公司同意,李先生调任**公司,担任分管市场营销的副总裁,负责产品营销、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与**公司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 李先生认为**公司没有给予李先生竞业限制赔偿,竞业限制条款应无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公司对其提出的所有索赔。 一、二审后,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李先生与**公司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董事和股东在掌握商业秘密期间有必要履行其职权。为了防止股东和董事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公司法》规定了现任股东和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对于股东和董事离开公司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相应的规定。 股东在股份转让或董事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能否由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可以记载。法律并未禁止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限制,这可视为许可。因此,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股东在其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或业务,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做出这样的规定,按照同样的原则,也允许公司与股东或董事就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行为达成一致。本案中,李先生的书面担保行为可视为双方就相关竞业禁止事项达成的协议。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有何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不一定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股东和董事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如两年期限,经济补偿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等,希望通过以上内容,能对股东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