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续签中的陷阱 |
释义 |
劳动关系的自然延续是“等同于更新” 凯斯 王,居住在农村,高中毕业,没有进入大学。他在一家公司当操作员,后来成为了一名农民工。去年,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一年。年终合同到期后,他结清了工资,回家过年。新年过后,他回到了公司。他的工作还没做完,工资也没变。一切都是按照原始合同进行的。最近,当社保机构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他发现自己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长”。公司未为其提供工伤、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 分析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保留,劳动者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员工和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虽然原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但由于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尚未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工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障 劳动合同的续签可以“单方面决定” 案例 毕业后,吴在一家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厂与他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制造商带来了一份打印好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让他签字。吴发现合同上的劳动强度比过去高,但工资没有增加。吴对此表示怀疑。制造商的态度很强硬:“续签合同的条款与原合同的条款没有太大变化,所以你可以不签字就离开”,“不带补偿就离开”分析 劳动合同是工人和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不得强加于另一方 即使续签合同的条款与原合同的条款一致,也有必要重新协商。由于工厂无法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吴离开了工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续签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支付经济补偿。 反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案例 邹、韩等几名大学生毕业后向企业申请技术人员。雇佣一年两年后,合同到期,雇主继续保留他们原来的职位,但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工作了将近一年。最近,企业与他们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合同的起始日期为一年前原合同的终止日期。 分析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具有法律“追溯效力”,劳动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反向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雇员工资的两倍” 可以“提前约定”续签劳动合同。两年前,当他们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工厂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了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未提出异议,则合同在到期后两年内继续有效”,“如果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未提出异议,将被视为根据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两年”。。。他们不知道这些条款是否有效。现在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上涨,他们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这种行为的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场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条件和工人待遇在改善。正如钱和其他人所说,价格在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在上涨,工人的薪酬也在变化。提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是不合理和违法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应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续签 如果毕业后李在企业工作近三年。企业一般每年与职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没有变化,企业认为无需续签合同。除在企业工作的第一年外,该企业在与他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未办理续签手续。由于房价高企,企业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他和女友成了一群“逃离北京、上海和广州”的人。不久前,他提出辞职。经本单位同意,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提出了工作期间双薪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分析 双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82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 因此,李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不反对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工人们也随时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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