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 |
释义 |
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竞争或者个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侵犯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三种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使权利人丧失商业秘密保密性的主要途径。以盗窃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盗窃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各种非法经济间谍在激烈商战中常用的手段。行窃者可以是内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 通过诱使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给予知情人金钱、地位、高薪等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获取商业秘密。这里的知情人包括掌握和理解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以及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威胁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掌握、知悉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遭受损失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一般针对知情者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和财产。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除上述三种手段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所谓的商业谈判、合作开发、借鉴经验和技术贸易谈判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根本上说,这些手段违反了商业道德和商业秘密的原则。(2) 以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所列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将构成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无论目的和动机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开放行为,就可以构成开放行为。利用,通常是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转让给他人使用。(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秘密的要求,泄露、代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这种行为与前两种行为不同。在前两种行为中,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存在从重处罚的权利瑕疵。然而,这种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和权利人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合法的,即通过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径合法获取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内容。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取得商业秘密的一方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种行为的执行人主要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技术合同的合作人、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被许可人、权利人的从业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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