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的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点: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网提醒您,在民法典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不是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有效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监护人追认后有效;以及无权代理或者超全代理的,经过有权处分人追认后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 1.其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主体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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