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求撤销合同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适用 |
释义 | 一、请求撤销合同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适用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网提醒您,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二、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权的法院 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按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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