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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辩护人不能有哪些行为
释义
    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与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是由区别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关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有无。因此对辩护人有着严格的要求。那么,辩护人不能有哪些行为呢,现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辩护人不能有的行为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二、辩护人的主要责任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辩护人制度的设立本来就是要维护司法的效益、保障法律的实施,因此有些行为辩护人是不能有的;这行为会破坏司法的公正,应予以禁止。比如说,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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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