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方赠房 合同无效 |
释义 | 第一任丈夫因病去世后,张女士带着两岁的儿子小军嫁给了同样丧偶的郑先生,他也有一个3岁的女儿晓丹。随着一双儿女渐渐长大,60平方米的老房子里愈显拥挤。夫妻俩终于在2004年卖掉老房,加上积蓄,置换了一套大三居住房。购房时,郑先生曾问过房屋产权是否要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张女士观念比较传统,认为丈夫是户主,而且登记在谁的名下没什么区别,于是房屋产权证就登记在了丈夫郑先生的名下。 2012年年底郑先生查出胃癌晚期,数月后不治离世。清理丈夫的遗物时,张女士发现产权证没了,这让她感到很诧异。她向儿子小军、女儿晓丹问起有没有见到房产证。小军表示不知道,晓丹则说话有些支吾。 之后,张女士到房屋产权交易大厅,咨询可否补办房屋的产权证。工作人员查出该房屋已于2013年春节后,通过赠与的方式变更登记在女儿晓丹的名下。张女士听后犹如晴天霹雳,对这个家多年的辛苦付出,没有换来丈夫和继女的认可,让她感到十分心寒。 “这是我们夫妻二人辛辛苦苦买的房子,应该有我的一份儿啊。如果她拿着房产证把我们母子赶出去,可怎么办呢?”张女士愁眉不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丈夫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 对于此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主办律师彭建认为,张女士与丈夫郑先生购买的房屋,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共有人无权单方处分,共有人单方处分共有物,损害了共有人的利益,应该属于无效行为。 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处分。而张女士的丈夫处分房产时,并未征得张女士的同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无效。因此,张女士的丈夫单方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基于郑先生无权处分的情形,彭建律师认为可通过诉讼的途径,确认郑先生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在确认郑先生的赠与无效后,诉争的房屋又重新恢复到郑先生的名下;由于郑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继承。 彭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进行房产交易时,涉及到一方主体为已婚人士,尽量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的声明,以免留后患。 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张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嫁过来后,就一心一意地为了这个家辛苦工作,抚养教育继女晓丹,一直将她当成自己的亲生女儿对待。可是现在为了房产,晓丹父女竟然瞒着自己,将张女士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到晓丹一个人的名下。张女士担心:她为了晓丹付出这么多,有一天她老了,晓丹却对她不尽赡养义务,自己这些年的付出也都白费了。 彭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与亲生子女没有区别,包括养子女也一样,对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此案中,张女士与晓丹的父亲结婚时,晓丹才3岁,张女士便一直照顾着晓丹,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晓丹的衣食住行都是张女士一手操办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便真像张女士所想的,有一天继女晓丹不尽赡养义务,张女士也不用担心这么多年都白白付出,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晓丹尽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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