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1.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同时又未能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2.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对此有所规定,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这包括无偿和有偿的处分,如赠与他人财产、非正常压价、为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放弃债权等。 (2)这种处分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即使身份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 (4)处分行为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债务人必须存在恶意。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但仍进行该行为。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那么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将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这将导致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还有其他债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吗?别担心,法律网随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让法律成为您的坚实后盾,保障您的权益不受侵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