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可不可以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释义 | 一、担保人可不可以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可以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1.主债务及其利息; 2.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 4.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 三、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期限 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但规定了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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