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以上三种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方式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的内容。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一般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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