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为的情形 |
释义 | 1、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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