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理解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 |
释义 |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取保候审的权力主体广泛,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对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期限的理解上,不仅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期限共用说。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理由是:第一,切合实际。一般而言,花费一年的时间办理一个案件绰绰有余。第二,如果允许每一个机关均有权决定一次长达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总量将达到三十六个月。如果案件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出现,则取保候审的期限将会更长,这显然与及时打击刑事犯罪的办案方针相背离。第三,法律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审判期限最长也为一个半月,如将取保候审期限解释得过长,不仅是多余的,也是不相称的。第四,就刑诉法第58条的规定,如果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去理解,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就不难理解公、检、法三机关共用这一期限的正确性。 第二种观点是期限共享说。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各自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换句话说,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是三机关累计的,而是每一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理由是:第一,取保候审只是限制行动自由,对日常生活并无实质影响。第二,刑事诉讼非常复杂,十二个月的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充分的办案时间。第三,如果期限共用,则无法解决前、后二机关分别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衔接与分配问题,如果前一机关用尽十二个月的期限,则后一机关便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相当于剥夺了后一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权利。 推荐阅读: 保证期案件不必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保证期案件不必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相关知识: 被取保候审人有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根据不同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如何理解与计算取保候审最长期限。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逮捕 取保候审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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