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条款 |
释义 | 一、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条款 1.不安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是为了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以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债务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3.先履行方必须掌握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这意味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责任 1.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需要注意其责任。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那么先履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这是因为不安抗辩权虽然赋予了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先履行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3.如果先履行方不能提供确切证据,那么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将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你对不安抗辩权还有哪些疑问?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相关的解答,关注我们,一起成为法律小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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