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理解要约和邀约的法律差异 要约和要约邀请法律效果相同,但是有以下不同之处: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二、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有哪些情形导致要约失效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四种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