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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理解要约和邀约的法律差异
释义
    一、理解要约和邀约的法律差异
    要约和要约邀请法律效果相同,但是有以下不同之处: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二、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有哪些情形导致要约失效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四种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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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