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我国房屋非法强拆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如何判断我国房屋非法强拆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房屋非法强拆的标准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拆迁,如果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暴力的方式强制拆迁就是属于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非法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非法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三、非法强拆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违法强拆承担以下责任:如果违法强拆的是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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