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额定额支付。保险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衡量,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为任何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怎么样的的相关知识已经很清楚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怎么样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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