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一、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的协助义务是: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为: 1.约定合同形式不同。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承包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2.订立合同方式不同。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承包合同的签订,一般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3.合同解除方式不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 三、承揽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是什么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同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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