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总包方,理由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须因合同之债而生,其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为发包人与总包人,这也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基于合同之债而对发包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与发包人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法享有基于合同之债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在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存在两个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基于合同关系而直接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也就不会对分包人形成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行为。因此,建设工程的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主张合同之债,而不能就该债务对工程本身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规定的内容本身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可以看到,对于网友们想知道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以上就是相关的解答,在实践中,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债权可以优先获得的,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法律网小编和律师咨询。 引用法条: [1]《批复》第四条 [2]《批复》第两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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