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
释义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②委托鉴定的材料;
    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⑤明确的鉴定结论;
    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鉴定人有责任在法庭上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在法庭上进行的比较简单的鉴定,鉴定人也可用口头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鉴定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不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鉴定意见,如有必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补充说明或解释,这些说明和解释,也应记入法庭笔录,如果数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互相抵触,或鉴定人未能提出肯定的意见,或者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有怀疑时,除可要求鉴定人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外,还可以另行指定鉴定人再行鉴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9: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