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有哪些特性 |
释义 | 一、审判监督有哪些特性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审判程序,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一种补救程序,用于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不增加审级,具有特殊性质。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特定的,包括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3.该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这些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错误。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时限相对灵活,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其他主体提起再审没有时间性限制。 二、特定主体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1.这些主体包括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2.这些特定主体在发现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错误时,可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以确保案件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 三、无时限的监督权 审判监督程序在提起时限上与其他程序有所不同。 1.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 2.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再审。这种无时限的监督权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误裁判方面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3.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和适用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于保证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为纠正错误裁判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了司法公正。你了解这个程序了吗?如果还有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快来法律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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