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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
释义
    一、连带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连带担保期限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且这一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则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典》有关担保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担保责任有明确规定。
    1.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六百九十四条和第六百九十五条则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以及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保证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3.第六百九十六条至第七百条还涉及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保证人追偿权等内容。例如,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必须通知保证人,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三、变更与转让影响因素
    在担保责任的履行过程中,变更与转让是常见的操作。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操作都会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保证人可能不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同样,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必须通知保证人,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这些都是在担保责任履行过程中,变更与转让影响因素的具体体现。
    担保责任履行中的变更与转让还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你详细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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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