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性质、目的和社会功能上存在显著差异。 (1)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着重于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如《民法典》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它们着眼于财产的实际利用。 (2)担保物权则主要侧重于确保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如抵押权、质权等,其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不同的存续期间。 (1)用益物权往往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这一期间可能是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定的。一旦物权关系被解除,用益物权即归于消灭。权利人在取得用益物权后,即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2)担保物权的实现则通常在债权到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 3.性质与目的的差异。 (1)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通常不具有从属性,因此它们主要是独立物权。一旦用益物权设立,权利人便独立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这种权利是独立存在的。 (2)担保物权因其具有从属性,即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是从权利。尽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完全不同,但它们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 4.在目的和社会功能方面不同。 (1)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此权利人需要实际占有标的物以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 (2)担保物权的目的则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并不直接要求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此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条件。 5.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1)用益物权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的“本土性”。 (2)担保物权则与基本经济制度的联系不那么紧密,这为其国际化创造了条件。 6.在客体方面不同。 (1)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尽管《民法典》允许在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实践中通常认为动产上不宜设定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的客体则更为广泛,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代替物为客体。 这体现了担保物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灵活性和广泛性。 你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其他方面还有疑问吗?请随时在法律网提问,我们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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