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间计算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期间计算方法是什么 期间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期间以时、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对于以时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从下一个小时开始计算。 例如,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若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这里的48小时计算是从接受申请后的下一个小时开始。 2.对于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 例如,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二、按月年计算届满日 当期间以月和年为计算单位时,期间届满的日期自开始计算的日起顺延。 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例,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六个月,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1.如3月31日提出执行申请,开始计算的日期为4月1日,届满之日则为9月30日。 2.若开始计算的日期为1991年3月29日,那么届满之日为1992年3月28日。 ![]() 三、节假日影响计算期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节假日,那么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的节假日指的是法定节假日,如星期日、国庆节等。 1.如果期间本应在10月1日届满,但由于10月1日和2日是法定国庆假日,那么10月3日将被视为期间届满日。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节假日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中间,那么该节假日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 3.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期间。也就是说,诉讼文书在期限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劳动者有依法享受假期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复杂的情况,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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