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一、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有哪些 (一)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一)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使死因行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二)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三)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四)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三、民法典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什么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社会团体法人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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