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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流程
释义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流程
    (一)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二)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四)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五)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宅基地转让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
    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满足哪些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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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