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孤儿的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收养孤儿的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幼儿、儿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孤儿被收养还能不能享受低保 孤儿被收养后还能不能享受低保要根据收养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来判断。 首先就孤儿本身的情况是可以申请低保的,孤儿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应当享受低保,有关享受低保的条件介绍如下: (一)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二)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其次如果孤儿被收养的,收养孤儿的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国家标注的不会取消,高于国家标注的会取消。 三、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民法典》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收养要满足相应条件外,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孤儿的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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