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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释义
    一、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确定的,并且已经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是清晰和有效的,同时债权也必须是已经到期并且未被清偿的。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意味着,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明确且有效的,并且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得到清偿。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要求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这些条件确保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合法、公正且合理的基础上行使的。
    
    三、代位权非怠于行使权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并非仅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才可行使。
    实际上,只要债务人的债权满足一定条件,即使债务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行使代位权。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
    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代位权等同于怠于行使权。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满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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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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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