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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如时间未约定或不明确,应在收到或提取标的物时支付。
    2.《买卖合同解释》进一步明确,若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赔偿。
    3.此外,逾期付款的罚息利率调整为在合同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或50%-100%,具体取决于逾期还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款项的情形。
    4.在实践中,买卖合同一般不产生复利计算情况,逾期付款利用单利计算。
    5.当事人约定的高利率实质为违约金计算方法,该利率不受银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
    二、违约金的约定与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双方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如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增加,反之则可适当减少。
    2.变更付款期限不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起算点应调整。
    3.若出卖人在收款时未主张违约金,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
    4.对账单、还款协议未提及逾期责任时,法院应支持出卖人的主张,除非这些文件已变更了合同的本金、利息等约定。
    5.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违约金支付的细节,如时间、方式和未支付造成的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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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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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