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
释义 | 一、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必须是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 2.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3.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4.动产抵押属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动产抵押是否必须要登记 不是必须要登记,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外,以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需要登记的,去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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