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样去解决 |
释义 | 一、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样去解决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办理提存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 三、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提存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标的物提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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