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并存债务承担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并存债务承担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限制有哪些 1.并存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如果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债务: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承担债务: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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