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
释义 | 一、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房屋征收补偿是有合理依据的,也不会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所以房屋征收补偿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原有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搬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 房屋征地补偿款一般自征收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实施征收前一次性发放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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