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1.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 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的必要,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仅仅是是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未与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不接孩子到其处共同生活,则继父母与子女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而仅为一种姻亲关系。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要公证 不需要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证明 可以通过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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