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愿意离怎么办 |
释义 |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愿意离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愿意离,如果起诉方可以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会判离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 法律网提醒您,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后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地点 第二次起诉离婚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下列情形,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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